http://news.sohu.com/20060625/n243925943.shtml 新华网北京6月25日电(记者杨维汉、田雨)日前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的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对单位违反法律规定的处罚作出规定。 草案明确,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所在地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未按规定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准备工作的;未及时向有关行政机关报告突发事件信息的;突发事件发生后,不及时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或者不服从行政机关的决定、命令的;未按规定制定突发事件具体应急预案,导致突发事件危害扩大的;新闻媒体违反规定擅自发布有关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情况和事态发展的信息或者报道虚假情况的。 草案还规定,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社会安全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准确、及时发布有关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情况和事态发展的信息,并对新闻媒体的进行管理。但是,发布有关信息不利于应急处置工作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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晕……
佩服一个楼上的。
我说的是自己小圈子里的事……